民意審判重情緒,法律審判重証據。對於郭美美,輿論加諸其上的其他“罪名”,既然法庭並未指控,隻能說明暫時並無相關証據。疑罪從無,適當量刑是法律最重要的原則,也體現了法律的謙抑。
昨天上午,因網絡炫富成為“紅人”的郭美美在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受審,檢方指控郭美美組織參與兩起開設賭場行為,涉案金額200多萬元,成立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郭美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自己構成的是賭博罪。隨后法院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郭美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相對於法庭的理性審理,網絡也在進行著對郭美美的另類非理性審判。一些網友們更是有許多不堪入耳的唾罵聲。這些輿論審判,是羈押中和法庭上的郭美美無法回應的。
如果說,此前大家對郭美美的質疑促進了事件的調查,那麼郭美美被帶上法庭審判,就是對質疑最好的回復。接下來,對郭美美的審判,還是應從輿論審判回到理性的法庭上。
而此次開庭以來,可以看到,人們無論是對控方對郭美美起訴的開設賭場罪,還是郭美美自己辯稱的賭博罪,仍然抱持了一種“尤嫌罪輕”的社會情緒。
從法律上來看,起訴書指控她的兩起犯罪行為中,她都有用電話和其他方式召集多人到她租賃的場所裡進行賭博的情形,這是聚眾賭博行為,成立賭博罪。問題是,她同時又存在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具從中抽頭漁利,又成立開設賭場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3萬元以上,或者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即成立“情節嚴重的”開設賭場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郭美美的行為其實同時成立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根據刑法吸收犯的理論,聚眾在自己開設的賭場賭博,重行為的開設賭場罪吸收了輕行為的賭博罪,按一重罪處理,不進行數罪並罰,這是檢方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緣故。還應指出的是,郭美美只是對罪名定性有異議,而應成立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顯然考慮了該情節。
民意審判重情緒,法律審判重証據。對於郭美美,輿論加諸其上的其他“罪名”,既然法庭並未指控,隻能說明暫時並無相關証據。疑罪從無,適當量刑是法律最重要的原則,也體現了法律的謙抑。任何一個公民,哪怕他犯了再嚴重的罪行,他的人格同樣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尊重,郭美美也不例外。
□劉昌鬆(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