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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價救命藥頻頻“命斷”究竟該咋治?

蔣萌

2015年08月25日15:58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貪腐死緩終身監禁”有沒有“變量”?

背景: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新京報發表觀點:鑒於有些貪腐官員往往擁有能量強大的“朋友圈”,隻要被判處死緩,那就有減為無期徒刑、進而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可能,甚至不久就能“以權贖身”、“提前(錢)出獄”、重見天日了。刑罰執行中的種種腐敗行為,一方面令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盡失,另一方面也縱容了腐敗、加劇了官民關系的緊張。為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對貪污受賄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終身監禁”條款,首要的目的就在於用制度封堵“提前(錢)出獄”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個環節堅守司法公正的底線。

京華時報發表連海平的觀點:在大多數人看來,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將“牢底坐穿”是比一了百了的死刑更加令人生畏、令人絕望的懲罰。正常的人都會這麼想:因為幾個錢,就要在監獄度完下半輩子,再也回不來了,值得嗎?大大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倒逼有權、有錢者不敢“以身試法”,是一種法治思維,對反腐亦有意義。當然,實效有多大,能否扼住腐敗勢頭仍有待觀察。而且,法律懲治是事后救濟、終端控制的反腐,其效果終究不如防患未然的防腐,合理制度設計,防止腐敗滋生,才是大道、正道。

小蔣隨想:“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的表述值得揣摩。這是否意味著,並不是所有被判死緩的貪污受賄犯都將面臨終身監禁?“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顯然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這一“變量”會不會成為一些貪污受賄犯“公關”的缺口?要知道,被判處死緩的犯人必然是重罪,甚至是罪大惡極。隻不過,在當下“少殺慎殺”原則下,司法以死緩的方式暫時饒經濟型犯罪者一命,但這絕不代表其“罪輕”。在此情況下,再規定“根據犯罪情節……”會讓人感覺茫然。這不是咬文嚼字,而是司法條文必須嚴謹縝密。否則,可能損害立法初衷,使某些人依然試圖“提前(錢)出獄”。刑法修正案(九)仍處於草案階段,應慎重考慮並彌補隱患缺陷。

廉價救命藥頻頻“命斷”究竟該咋治?

背景:一種叫做“放線菌素D”的化療藥物成為熱門話題。由於缺貨急用,全國多個城市的患者、醫生在微博微信上為此發布緊急尋藥信息。放線菌素D主要用於治療兒童常見的惡性實體瘤,如腎母細胞瘤等,療效比較確切。因為用量少,導致藥企生產的積極性不高,類似情形的低價藥如博來霉素、氯胺酮、普羅帕酮(心律平)也已斷貨。

中國青年報發表余人月的觀點:廉價藥缺貨本身已成為一種常見病與頑疾,是橫亙在病人面前的心頭大患。缺醫若是天災,少藥則是人禍。醫院與醫藥企業的天職都應該是救死扶傷,理應有好的制度設計來促使醫藥雙方無縫對接,將人類目前已經有能力制服的疾病祛除淨盡。讓救命藥不再缺貨,僅靠醫藥雙方的良心、道德維系還遠遠不夠,有業內人士建議,針對臨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確定、企業不常生產的搶救用藥及罕見病用藥,以省或地區為單位建立此類藥品的儲備制度。這個呼聲由來已久,面對一再發生缺藥的傷痛,有關方面應該像糧食收儲一樣,建立某些特定藥品的收儲制度﹔也應該允許一定程度的浪費損耗,畢竟這類藥並不貴,畢竟生命無價,存藥千日,用於一時,值!

小蔣隨想:企業終究要逐利,如果光講社會責任與道德良知,而讓企業做賠本買賣,恐怕不能長久。廉價救命藥缺失,隻能通過兩種途徑解決。一是允許藥企適當漲價,事實上,一些幾元錢的廉價藥即便漲點價,絕對價格依然不高,老百姓能夠承受,而藥企的生產積極性也會得以確保。二是政府對某些廉價藥的生產進行專項財政補貼,避免純市場運作下的“無利性淘汰”。這之中,公眾對於廉價藥漲價應有正確認識,不能苛求藥企“虧本奉獻”,但“合理漲幅”的確定,需要成本公開與權威核算。另一方面,若涉及政府補貼,必須堅持陽光透明,嚴防中飽私囊,若定點生產,招投標不能淪為暗箱操作、走過場。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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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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