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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行使拒載權力還須審慎

張貴峰

2015年08月13日08:43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行使拒載權力還須審慎

包括機組和機長在內的任何在飛機上擁有權力的人,在行使權力過程中,都應當秉持審慎、節制原則

日前,廈門航空公司一架航班由於一名12歲乘客辱罵乘務長,遭到機組拒載。事后,廈航對機組發出處罰通報。很快,有民航自媒體質疑廈航“慣壞了熊孩子,傷透了民航心”“旅客無故辱罵乘務員,航空公司是否應忍氣吞聲,助長旅客囂張氣焰”,並強調,機長擁有拒載的最終決定權(8月11日中國航空新聞網)。

首先,必須承認,盡管是未成年人,該乘客(按廈航最新聲明,該乘客應是10周歲兒童)辱罵乘務長的行為也是完全錯誤、不可取的,而且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機長也確實擁有飛機上的最終決定權。如依據民用航空法,“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証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然而,接下來進一步的問題又是:面對乘客辱罵乘務長,機組所作的拒載決定是否足夠恰當合理?或者說,機組的拒載決定,之於乘客辱罵乘務長的過錯,是否完全罰當其罪?從目前現有的相關信息來看,其中明顯存在不少值得進一步斟酌推敲之處。

其次,在這起拒載事件中,機組明顯沒有充分考慮辱罵乘務長的乘客身為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以及航班已長時間延誤起飛時間的辱罵背景。據廈航通報,航班關艙門時間是“15時30分”,而因無法確定起飛時間要求乘客下機時間是18點。這意味著,航班已延誤起飛2.5小時。這種背景下,盡管乘客辱罵乘務長確實不對,但也並非像民航自媒體所說的那樣,完全是無故辱罵。這誠如廈航最新聲明中指出的,“機長要求旅客中止行程的決定存在考慮不足之處,未綜合考量航班長時間延誤的特殊情況以及旅客未成年人的身份”。

再者,機組和機長固然擁有拒載的決定權,但機組和機長是否真正嚴格審慎地使用了這一權力,是值得質疑推敲的。一個十來歲孩子的辱罵行為,是否夠得上民用航空法中所規定“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甚至“危及飛行安全”情形?機組以此拒載相關乘客,是否有上綱上線、過度使用權力之嫌?這正像廈航在聲明中指出的,“希望飛行員今后能夠更加謹慎地行使權力,慎重作出中止旅客行程的決定。”

很明顯,包括機組和機長在內的任何在飛機上擁有權力的人,在行使權力過程中,都應當秉持審慎、節制原則。這也就是說,有權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使用權力,更不意味著可以濫用權力,尤其是當這種權力的行使是以處罰的形式出現,涉及他人切身利益之時,更是如此。除了審慎用權,還應堅持必要的比例原則,確保處罰與相應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罰當其罪。

因此,對於這起民航拒載事件,筆者以為,航空公司所作的處罰通報,強調“飛行員今后能夠更加謹慎地行使權力”並不存在什麼不妥。反倒是一些民航自媒體的所謂“慣壞了熊孩子,傷透了民航心”“助長旅客囂張氣焰”說法明顯不妥當,顯得引喻失義。試想一下,如果今后面對航班延誤,乘客一有不滿情緒,哪怕是未成年乘客,機組都可隨意任性拒載,是否同樣也會傷透乘客心、助長機組人員的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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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雨希(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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