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觀點
人民網>>觀點>>正文

北青報:“証証打架”別讓人左右為難

毛建國

2015年08月11日08:45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証証打架”別讓人左右為難

四川資中凌女士今年4 月發現自己懷孕了。凌女士說前夫疑心重,總是懷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還經常酒后打罵她。忍無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離婚申請。之后,凌女士到當地計生部門辦理准生証,被告知“離婚不符合辦理准生証條件”。計生部門表示,可復婚再辦准生証。

網上曾經流行一句話,叫做“聾子聽到啞巴說瞎子看到鬼”,以此形容有些事件的不可思議、沒有道理。凌女士明明已經離婚了,而且懷孕也是發生在婚姻期間,卻要她先去復婚再辦准生証,拿離婚証辦結婚証領准生証,即便為了孩子克服尷尬,可也面臨著前夫不願意復婚的矛盾,這不就是現實版的“聾子聽到啞巴說瞎子看到鬼”嗎?

查詢國家衛計委官網得知,辦理准生証,第一項就是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結婚証、身份証等材料。計生部門不辦理准生証,也是根據這一規定而來的。依法辦事本身不錯,只是計生部門有沒有想到,規定本身也有個與時俱進問題,更重要的是,規定不能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具體到凌女士,她在懷孕期間提出離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而且,凌女士懷孕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該屬於婚生子女。可以看到,這裡對結婚証的規定和對准生証的規定,是存在矛盾的——可謂“証証打架”。這裡存在法律的銜接問題,需要在立法中解決。可公民的現實問題如何解決,合法權益如何保証?

根據計生部門的建議,凌女士可復婚再辦准生証。一個公民明明已經離婚了,還要因為規定矛盾,而去選擇“臨時性復婚”,從一定意義上講,這是制度對公民的羞辱。而且個人的情況不同,復婚是兩個人的事,不是一個人想復就能復的。現在凌女士碰到的問題,正在於前夫不想要這個孩子,也不想復婚。這個問題如何破解?規定矛盾的后果,難道隻能讓公民承擔嗎?

每一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有其時代背景和堅持的原則。《婚姻法》更多是從保護夫妻雙方的婚姻自由出發,而計生部門的規定更多從計劃生育、保護孩子的角度出發。正如四川大學法學教授陳實所說,“任何一部法律、規定都不可能把所有情況涵蓋在內,只是這樣的案例發生了,才會發現存在政策滯后的問題。”滯后是客觀存在的,不好簡單說哪一方面的問題。但不管如何,法律法規的滯后和沖突及其產生的后果,不能讓公民承擔。這就需要提供一個制度救濟,免得“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都離不開特定的時代背景,都可能存在不成熟的問題。也就是說,現實中類似的“証証打架”,可能還有不少。對於有關方面來說,需要堅持“兩條腿走路”,一方面著眼長遠推動制度銜接,另一方面立足當前提供制度救濟。不管如何,“証証打架”別讓公民左右為難,更不能讓孩子遭殃。

分享到:
(責編:張雨希(實習生)、王倩)

相關專題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