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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索賠”被刑拘,警方不該當“葫蘆僧”!

劉效仁

2015年08月05日14:25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遼寧省綏化市李海峰發現,購買的今麥郎(日清)方便面醋包中含有玻璃,且第三方機構檢測顯示汞含量超標4.6倍,為此索賠450萬元。今麥郎不接受索要金額,稱“不認可檢測結果,給予7箱方便面算是提出意見的獎勵”,后向警方報案。7月29日晚,李海峰被河北省隆堯縣警方以敲詐勒索罪刑拘帶走。有律師認為表示,李海峰450萬天價索賠屬於“維權過度”,並不觸及刑法。《人民法院報》也曾發表《“天價索賠”不等於敲詐勒索》稱,基於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天價索賠”,不等於敲詐勒索﹔“過度維權”行為也有民事法律規制,無需刑法伺候。(2015-08-04中青報)

首先,應該承認這是一起屬於消費領域的民事侵權索賠糾紛,而非刑事案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以及“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李海峰作為消費者,發現今麥郎方便面醋包中有異物,並請第三方檢出汞含量超標4.6倍,依法具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今麥郎理當予以尊重。盡管可以“不認可檢測結果”,但應請托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權威機構重新作出檢測。如果檢測結果合格,今麥郎可提出反訴,並就損害企業產品質量信譽提出賠償。

其次,“天價索賠”與敲詐勒索屬於不同的司法范疇。既然屬於消費者和廠商的權益之爭,理應協商解決。李海峰單方面提出“天價索賠”,僅僅是個人的訴求,並非今麥郎應擔當的法定義務。不接受其索要金額,“給予7箱方便面算是提出意見的獎勵”,亦屬於企業的合法權利。至於李海峰由此認為,“今麥郎侵權成本太低”,先以“懲罰性”為目的提出了300萬元賠償額,后又追加到450萬元。今麥郎同樣有“說不”的權利,二者的利益之爭依舊未能跨越民事經濟糾紛的邊界,理應運用民事法律規則予以調處。

按消法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之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既可相互協商和解,或請求消費者協會組織調解,也可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提請仲裁,直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李海峰的“天價索賠”,今麥郎自然可以“說不”,並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下繼續與其博弈,直到訴上法庭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三,刑罰消費者不只是企業“維權過度”問題,且警方涉嫌濫用刑事權,偏袒企業。《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李海峰的行為盡管索賠價格巨大,具有不合理的因素,卻並不存在威脅和要挾的手段,更沒有強行索要的實動行動,仍然屬於可協議解決的范疇,對於今麥郎來說,顯然並不受其控制,“天價索賠”本身並不等於敲詐勒索,也未構成敲詐勒索。今麥郎卻報警,將民事糾紛上升到刑事犯罪,不只是小題大做,頗有些惡人先告狀的況味。今麥郎網絡顯示的公司地址之一即在河北省隆堯縣。該縣警方以敲詐勒索罪刑拘李海峰,亦有濫用權力,偏袒企業實施地方保護之嫌。

所幸的是,天下並非全是“葫蘆僧”。2008年黃靜“天價索賠案”曾引起巨大關注。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確認書稱:“黃靜在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賠,並不是一種侵權行為,反而是一種維權行為,所要500萬美元屬於維權過度但不是敲詐勒索”。遂后向黃靜發《刑事賠償決定書》,確認賠償數額2.9萬余元。

李海峰案究竟何去何從,公眾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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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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