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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江晚報:城管與拖車公司難道是真愛

魏英杰
2015年06月16日03:24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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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城管與拖車公司難道是真愛

  據新華社報道,針對網上傳得沸沸揚揚的“老公當城管,老婆開拖車公司承包拖移違停車輛”事件,雲南馬龍縣政府新聞辦於14日晚迅速作出回應,詳解事件過程,公布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結果。

  當地政府反應夠快,回應也及時。相關通報內容中有調查、有解釋還有處理,挺不容易。通報大概意思是說,事件發生事出有因,如醫院方面與拖車公司人員發生糾紛和肢體沖突﹔醫院方面也存在過錯,如救護車以前有過違停,而且不是應急施救﹔然后,該罰款的罰款、該辭退的辭退,該解聘的解聘﹔如此等等。

  不過,當地若想通過這些解釋和措施消弭公眾質疑,恐怕仍有不足之處。如相關通報存在不少語焉不詳、避實就虛的地方,當地應進一步調查,作出具體回應。

  先說越權執法的問題。通報並未否認,6月4日中午拖車公司對醫院面包車實施拖移的行為屬於越權執法,否則也就沒有理由對該公司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但當地卻沒有解釋,類似這種行為是偶發個案,還是一種常態現象。如果像此前報道所說,該公司人員“自稱執法人員”,因強制拖車多次與車主發生沖突,那麼恐怕不是對其進行經濟處罰、辭退相關人員的問題。非執法人員自稱執法人員,嚴格來講不是越權執法,而是可能涉嫌欺詐行為。

  再來看,當地對“拖車費與執法部門分成”一說,明確予以否認。當地回應稱,對違停車輛,由城管部門取証然后委托拖車公司拖移,罰款繳納到指定銀行賬戶,拖車費交給拖車公司。對此,公眾有理由再問一句:“然后呢?”拖車費能否直接由私人企業收取且先不說,如何証明收取拖車費后,該公司並未給相關部門或其有關人員任何好處?對這個問題,不能以“經查”二字,輕描淡寫地一筆帶過。至少,當地有必要對該公司財務進行審計,並公布相關結果。

  此外,對這起事件中發現存在的“裙帶關系”,通報也是語焉不詳。在通報中,當地承認拖車公司法人代表楊某某與城管部門聘用人員汪某某系夫妻關系。但是 ,一個聘用人員是怎麼當上縣城管局廣告管理中隊中隊長的呢?當地城管部門事前是否知道這種關系,又是否考慮到,這種關系可能讓人們對拖車業務“外包”的合法性、公正性產生質疑?從相關情況看,當地由城管部門人員的家屬承攬拖車業務,並非巧合。那麼,當地城管部門怎樣才能澄清,雙方關系是純潔的,並不存在利用“裙帶關系”搞利益輸送等問題?

  城管部門有沒有權力拖移違章車輛,這本身是一個問題。哪怕有這個執法權,能不能指定或“外包”給企業運作,也是一個問題。對此,可供參照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該規定賦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的權力,同時規定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這或許是交通管理部門消極執法、將拖車事務交給社會機構的根本原因。而在有些地方,處罰違停車輛的權力又被委托給城管部門,因此才會產生“老公當城管,老婆搞拖車”的亂象。

  所以,除了應繼續查清這起事件背后有無利益輸送問題,還應對其中存在的制度和實施問題進行糾偏。相關執法部門委托社會機構拖車產生矛盾糾紛,不止在一地發生,若只是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卻沒有看到問題實質,就不可能清除病灶、斬斷病根。

(來源:錢江晚報)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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