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經營上也存在各種不確定性,但是這一切,絕不能成為拖欠職工工資的理由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征求意見稿)》,廣東擬規定,企業工資屬按月支付的,發薪日不得遲於次月10日。而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將被認定為拖欠工資,面臨最高20萬元罰款。修訂該條例已被列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擬於年內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6月14日《新快報》)。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的條款。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為法律規定得過於寬泛且執行力、懲戒力不強,拖欠工資的現象大量存在,每到年底,農民工因為討薪而導致的勞資沖突,更是年年復年年。
所以,為更好維護勞資雙方中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權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企業發薪日不得遲於次月10日,而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將被認定為拖欠工資,面臨最高20萬元罰款,充分體現了勞動執法的人文、人本主義善意和為勞動者權益多方考量的細致入微精神,值得充分肯定。意料之中的是,上述措施得到了網友們的一片叫好。
可是,有人卻不以為然,認為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經營上存在各種不確定性。這樣的狀況下,要求企業雷打不動在次月10日前必須發出工資,未免太強人所難。的確,企業的現實情況較為復雜,但是這一切,絕不能成為拖欠職工工資的理由,若按此邏輯,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也會成為一紙空文。
事實上,即使法律沒有硬性規定企業何時發薪,但大部分企事業單位,都有自己規定或者約定成俗的發薪日,這樣的安排,不僅利於企業安排資金調度,更給職工吃了定心丸——試想,如果一家企業的發薪日都是隨心所欲的,想在幾號發就幾號發,這家企業的職工何以安心、定心?更何況,“企業發薪日不得遲於次月10日”,在時間上也是大有回旋余地,企業完全可以安排好回款等問題,以及時發放工資。
而在目前,工資支付周期相對比較寬泛,賦予了用人單位較大的用工自主權,但並沒有硬性規定具體的支付日期,導致一部分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是在第二個月月底才發放上個月工資,有些勞動者要壓兩個月工資,一旦發生欠薪損失較大,處理難度也加大。
從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的角度,在用人單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經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勞動報酬履行期限屆滿才下達責令支付指令,於情於理都難以接受,也容易導致勞動監察機構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束手無策。廣東省人社廳因此認為,參照合同法等規定作出上述規定,以便勞動執法機構可以提前介入,快速處理,盡快啟動行政司法聯動機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責任。若上述條款能審議通過,勢必能從時效上大力維護好職工的切身利益,不致於欠薪問題每每到年底集中爆發才被重視。
立法硬性規定企業薪酬的支付日期,實在是大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法治路徑。因此,在我看來,立法規定企業何時發薪,不僅大有必要,而且應該大力推廣,以切實維護好職工的工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