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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江晚報:解決証明的辦法,在証明以外

高路

2015年05月13日09:42  來源:錢江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解決証明的辦法,在証明以外

  自從總理怒斥了“証明你媽是你媽”的事后,全國各地都掀起了曝光各種奇葩証明的熱潮。這些証明光看頭銜無一例外都讓人感覺智商受到了侮辱,常識受到了挑戰。不可否認,這些証明有一部分是屬於那種沒事找事的找茬型的,目的無非是彰顯權力意志的作用,但也有一部分似乎還佔了那麼一點點理。

  比如安徽商報報道的這兩個証明,一個是証明“我結婚前是未婚”,從字面理解結婚前是未婚,這不是廢話嗎,還用証明?可是仔細看來龍去脈,其實,恰好是因為辦事的張女士在購房之后辦証之前結婚了,要求提供購房之時的未婚証明,也是為了張女士的利益。第二個關於“我老婆是我老婆”的証明,也趕巧了,兩口子生活在一起一直沒辦結婚証,2009年才補辦了結婚証,那麼病重的丈夫要委托妻子賣掉在2007年買的房子,自然需要証明一下2007年的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那個時候“我老婆就是我老婆”,要不然,妻子的處置權就是不充分的。

  一些奇葩証明的產生大多跟權利、責任和利益有關,証明的泛濫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現實利益關系的復雜和權利法律意識的覺醒。証明是一種法律關系,隻有用法律明確的關系才有法律效力。它比以前模糊處理、常識判斷、經驗分析無疑更進了一步,也更趨理性科學性了。以前,父母的財產說給誰就給誰,口頭表個態兄弟姐妹間通報一下就算約定俗成了,可是現在呢,哪怕立成字據寫成遺囑,還有反復和扯皮的,為此把辦証機關告上法庭的事也沒少發生。能不讓辦証的人或者單位一個個心驚肉跳、生怕無端卷入旋渦之中嗎?

  一個個証明其實都是辦事部門的免責金牌,與其說是拿來卡別人的,不如說是拿來保護自己的,有証明就可以証明不是我們的責任,哪怕出了事也能推到當初辦証明的機構上。這看起來是推諉之舉,但動機無非是為了規避風險,有其合理之處,本身沒什麼好質疑的。

  在一個誠信出了問題的社會裡,把責任都推給辦証的部門並不公平。說謊和欺瞞幾乎不需要付出代價,而辦錯事給錯錢是要付出實實在在的代價的,這兩者的法律責任不可同日而語。你要從銀行裡取走過世親人賬戶上的錢,不証明親屬關系,不証明繼承的問題,銀行怎麼可能放行?拍胸脯打包票能解決什麼問題?別的親人上門來找麻煩怎麼辦?

  問題是,它們成功地通過各種証明將自己的風險降到了最低,但社會卻增加了巨大的負擔。除了跑斷腿,有些証明甚至根本沒有辦法開去。証明我媽是我媽,我老婆是我老婆還不是最難的,証明我爺爺是我爺爺,我兄弟是我兄弟才是最難的。一個社會如果陷入到証明的怪圈裡是非常可怕的,我買隻烤鴨,該不該問烤鴨店要鴨子來源的証明?要不要看看養鴨子飼料的証明?甚至檢疫証明如何証明自己是合格的檢疫的証明?在烤鴨店主眼裡,這些屬於無理取鬧,可在拿身體在冒險的消費者口中,是能說得義正辭嚴的。

  顯然,這些問題不是通過証明就能解決。証明的產生是有深刻的社會背景的,它既不是平白無故產生的,自然也不是幾句狠話就能罵回去的。每一個奇葩的証明背后都能找到一個合乎邏輯的理由,光指責不能解決問題,得明白問題出在哪,為什麼不厭其煩地要証明?就以上兩個証明而言,不解決辦事部門的顧慮,這事就隻能是個死結。要不然,出了事誰來負責?

  解決証明的功夫在証明以外,政府部門多做一些信息互聯互通的事,多一些大數據的意識,少一些部門主義本位主義﹔每個人多一點權利和責任的意識,多做一點用法律做約定的事,學會用合乎法律規范的形式明確責權利,跑斷腿的、反復開証明的事就能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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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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