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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江晚報:立法不以找冤大頭為目的

高路
2015年05月07日03:25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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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立法不以找冤大頭為目的

  被無數人叫好的廣東電梯傷人物管先賠規定被人大否決了。這種各方博弈、你來我往的過程體現了立法的嚴肅性。這不是某個部門的拍腦袋工程,也不是民意之下的裹挾。

  電梯傷人的事屢屢發生,幾乎每一起最終都陷入到了曠日持久的扯皮之中,公眾的意見很大,這是現實。有人認為這是行業協會綁架了立法,從這起事件看,物管協會無疑影響了立法進程,但綁架的說法能否成立得看它說得是否有道理。就其身份而言,行業協會不維護自身的利益,它的代表性就會受到質疑。這是它分內的事,我們沒有理由要求它必須做大義滅親的聖人。

  物管先賠固然能有效地解決電梯出了事找不到理賠人的尷尬,但將物管公司推上賠償的前台未必是合理的,物管隻能對它的管理負責任,不能對一件它控制不了的事承擔無限責任。從這個角度說,先賠固然爽快,也能讓受害業主滿意,但也有找冤大頭之嫌。電梯傷人的事,有些是產品質量問題,有些是物業管理不到位的問題,而有些則是維護公司維護不力的問題。如果是老舊電梯,還存在著產品使用年限的問題,這就牽涉到資金從哪來、由誰來買單的問題。是業主自己出錢還是從物業維修基金中支取?那些老掉牙的電梯,一身毛病,是物業公司抓好管理工作就能對付過去的嗎?恐怕誰都不能這麼武斷地下結論。物業公司也不是大金主,它的錢來自於每家每戶上繳的物業費,收物業費就要對業主負責,每一分都不得亂用。誰都不願意看到因為電梯的問題,物業陷入到巨大的債務包袱之中。

  物管先賠的條文被否決,至少避免了一個傷及無辜的悲劇。堅持在司法的框架裡找辦法比單純的讓利於民更可貴,而打著民意的旗號,用民意代替法律,用利益來代替理性,才是可怕的事。那不算是解決問題的理想方案,而隻不過是對民意的迎合,有討巧邀功之嫌。這樣一條法律一旦被通過,相當於打了法律的一記耳光。

  物管先賠的立意看起來是為了維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其實也是在找替罪羊,讓物管來大包大攬,管理部門也省了不少事。因為類似的事每次都能鬧得管理部門焦頭爛額,物管先賠以后耳根清靜了,管理部門甚至可以袖手旁觀了。有關部門倒是甩掉了治理的包袱,可是如此一來等於把包袱全丟給了物業。物業這邊錢先拿出去了,那邊又由誰來維護它的利益呢?還不是一樣需要通過繁瑣的訴訟拿回錢,一樣可能有去無回?先賠隻不過是把責任和風險轉嫁到了物業頭上,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責任在法律中是個嚴肅的字眼,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該誰賠的錢就誰賠的錢,友情贊助不是不可以,但也要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立法也不是搗漿糊、送人情、讓誰做冤大頭。在厘清責任之前,理論上誰都沒有理由先賠,這是原則問題,不能打哈哈。

(來源:錢江晚報)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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