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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江晚報:游客受辱,不單是導游的事

李曉鵬
2015年05月04日03:16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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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游客受辱,不單是導游的事

  辱罵游客、強迫游客購物消費的昆明導游陳某某,遭央視等媒體曝光之后,紅透了大半個中國,自然也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擬被處以吊銷導游証的處罰,所在旅行社被責令停業整頓。

  在這個過程中,旅游主管部門面對負面輿情,反映迅速,應對及時,在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的前提下,依法對涉事導游和旅行社作出處理,旅行社也向游客道了歉、賠了錢,事情發展到這個結果,似乎可以結束了。

  然而公眾的疑問並沒有結束,回頭重看罵人視頻,就會發現,這位陳某某,在向游客宣泄自己不滿的時候,卻無意間掀開了帷幕的一角,暴露了當地畸形的旅游行業生態,而這個生態體系,並不因陳某某本人的去留而有任何觸動。

  陳導游在視頻裡破口大罵,無意中道出了事實:游客不消費,她就沒有收入。在這種運營模式下,旅行社、導游、商家共同做局,旅行社通過遠低於正常成本的價格甚至推出零團費、負團費推銷線路組團,導游向旅行社交錢帶團,通過強迫、誘使游客在商家消費,三家分別提成獲得收入。游客消費,是這個模式的關鍵環節。促使游客消費的重任,就落到了帶團導游身上。

  在這個畸形的消費生態下,陳導游既是既得利益者,同時又是受害者。她是整個畸形生態中可悲的角色。她不僅這一次的收入取決於這個團的消費,她的整個職業生涯,都要受這種格局的壓榨。除了為虎作倀,充當積極實施者,一次次使出千般招數,促使游客消費而為整個畸形旅游生態提供養分以外,她並沒有別的辦法。而一旦被曝光,她又成了無良的個體,與畸形消費生態無關。

  對於這樣的旅游經營模式,《旅游法》早就開出了藥方,一是嚴禁低價團和購物游,二是明確導游與旅行社的關系。

  例如《旅游法》第35條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安排旅游者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的方式獲得利益,不得指定具體的消費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再比如對導游與旅行社的關系,《旅游法》第38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問題在於,某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門,對於購物旅游以及導游與旅行社的畸形關系,依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存在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的問題。在這次事件中,該旅行社一次推出50輛車開展規模宏大的購物游,為什麼直到視頻曝光,才急急忙忙進行處理?事前又干什麼去了?

  中國與國外的旅游貿易逆差已高達千億美元,而國外游客入境中國旅游的人數,已呈多年連續下降的態勢。原因有很多,而國內旅游環境的惡劣,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畸形的旅游生態系統,造成了國內游的口碑不佳。更多有條件的游客寧願去國外花錢,也不願在國內受氣。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大發展,中國人對旅游的需求也漸漸從觀光游發展到休閑游、體驗游,對旅游服務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旅游行業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然冥頑不靈,止步不前的話,必然會遭到慘重的損失。你若“劣幣驅逐良幣”,我便隻能用腳投票。

(來源:錢江晚報)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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