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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墓地進烈士陵園,是在粗暴炫耀特權

2015年04月26日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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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私人墓地進烈士陵園,是在粗暴炫耀特權

  記者近日實地探訪發現,陝西安康烈士陵園近年來被不少非烈士人員侵佔,其中包括眾多安康籍、或曾在安康任職的前官員,以及部分在任官員的親屬。這些墓主為非烈士身份的墓穴,大量超標,多為建於2013年、2014年的合葬墓,甚至有部分尚未離世的官員已在此建好了墓。安康烈士陵園存在的這方面問題,2009年曾被《陝西日報》曝光,陵園負責人拿出了當地民政部門1998年下發的離休干部、省級勞模等可以入園的許可文件。(4月25日澎湃新聞網)

  烈士陵園主要承載著保留並傳承特定時期歷史記憶的政治功能。這項功能,要從美國南北戰爭說起。19世紀60年代,美國爆發南北戰爭,這場美國歷史上最為血腥的戰爭,至少造成62萬名士兵死亡以及更多的平民傷亡。哈佛大學校長、美國知名歷史學家德魯·吉爾平·福斯特曾在專著中指出,南北戰爭因其巨大的軍民傷亡,造就了一個名副其實的“受難的國度”,這個國家被要求去關注那些為國捐軀者(包括陣亡的南方士兵),因此才設立了國家公墓,定期舉辦哀悼活動,構成美國政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建國以來在各地設立的烈士陵園,實際上也就是我國的國家公墓,集中安葬在歷次革命戰爭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壯烈犧牲的革命者、建設者。因其承載的特定功能,烈士陵園與普通的陵園、公益性或經營性公墓有著很大差別,不允許在陵園內設置非烈士人員的墓地。正因為此,國務院1980年頒布施行並在2011年修訂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民政部在1995年也曾頒發《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作出了相似規定。

  佔用烈士陵園區域,建造非烈士人員墓地,顯然已經觸犯了前述《條例》和《辦法》,是典型的違法行為。安康市民政部門1998年專門為非烈士人員墓地進入烈士陵園下發的許可文件,與國家法規相悖,不具合法效力。國家民政主管部門和陝西省應當盡快叫停安康市民政部門下發的“安市民政(1998)62號”文件,啟動調查,限期將安康烈士陵園內的非烈士人員墓地遷出,啟動問責。

  更讓筆者感興趣的是,為什麼安康市當地、原籍安康而在其他地方任職的某些官員會選擇烈士陵園來設置自己或親屬的墓地?安康市的民政部門又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無視國家法規,為侵佔烈士陵園設置目的做法專門出台許可辦法?

  烈士陵園多選址於城市城區或風景區,以方便各界群眾悼念。並且,烈士陵園建造時間較早,預留的綠化區域較大。這都是公益性或經營性公墓所不能比的。佔用陵園更具誘惑力的一點是,可以突破公職人員墓地面積,建起超大規模的豪華墓地。事實上,在安康烈士陵園,佔用者也都幾乎建造的是佔地多、規模超過烈士墓地的墓地,相當豪華氣派。

  傳統習俗中的喪葬習俗,確實包括厚葬逝者的選擇,展現逝者子孫的孝心,並以此傳達出逝者福蔭子孫的心願。安康民政部門、安康烈士陵園管理單位為了掩人耳目,還將進陵園安葬的范疇,“放寬”到離休干部、省級勞模、持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但事實上,佔用者本人或其親屬無一例外是當地官員或原籍安康的官員,其他逝者即便生前擁有勞模或高級技術職稱頭銜,子孫中沒有為官者,也無法進入烈士陵園安葬。事情很清楚,佔用烈士陵園設墓,本質上就是帶有炫耀性的權力操作。烈士陵園被當地異化為准入門檻較高的較稀缺資源,隻有一定級別的官員或其親屬才能享有入園安葬的特權。

  1840年以來,中國歷史上歷次革命中,仁人志士前赴后繼,追求的就是民族獨立解放、民主自由。簡言之,烈士們就是為了獨立解放和民主自由而犧牲的。私人墓地佔用烈士陵園,構成了對革命和烈士的粗暴褻瀆,佔用者惡意炫耀特權的舉動,也極大的損害了烈士陵園(國家公墓)的政治功能。

  文/鄭渝川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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