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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報:奔馳被罰3.5億的標本意義

2015年04月24日09:38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奔馳被罰3.5億的標本意義

  繼奧迪、克萊斯勒之后,又一家車企因違反我國《反壟斷法》受到處罰。新華社記者了解到,根據國家發改委的要求,江蘇省物價局近日對奔馳汽車壟斷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奔馳公司罰款3.5億元,對部分經銷商罰款786.9萬元。奔馳公司表示,完全尊重、誠懇接受處罰,並將立即遵照執行。

  反壟斷步入常態化

  常亮

  這是繼今年2月上旬發改委對高通處以人民幣60.88億元(約合9.75億美元)罰款后,又一高額處罰壟斷案。彰顯中國反壟斷特別是針對高檔商品、壟斷技術、全球大型企業的壟斷行為查處力度越來越大﹔彰顯反壟斷工作正在步入常態化,正在逐漸淡出“新聞”視野。同時,說明無論是外企國際巨頭,還是中國大型企業,隻要涉嫌壟斷都將一視同仁被調查,認定后都將依法被處罰,同享“國民待遇”。

  這次發改委指示江蘇物價局對奔馳公司高額罰款的一個背景是,去年奔馳公司涉嫌壟斷被調查后,“態度”非常之好。

  就在今年1月15日,梅賽德斯-奔馳在北京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其2015年在華的售后服務雙“新”舉措。價格調整的優惠幅度達到5%-25%。調價后,如梅賽德斯-奔馳E級車電子喇叭的降價幅度達到8%,而C級車減震器的降價幅度更是高達25%。背后是對發改委查處其壟斷的積極反應,表現出的是“認罪態度”較好。但是,一碼歸一碼,既然已經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就應該開出高額罰單,而不能因為態度積極就免予處罰或者不了了之。

  奔馳公司被罰款3.5億元,說明兩個問題,一是奔馳公司對自己壟斷事實心知肚明、供認不諱﹔二是彰顯發改委對查處奔馳公司壟斷的事實是確鑿的,准確的。

  從美國《華爾街日報》網站第一時間報道這次案件看,國際社會對中國反壟斷特別是拿國際巨頭“開刀”仍舊異常“關心”。這種關心有經濟政治“雙重”目的。還有擔心外企包括外國巨頭會不會認為中國反壟斷靶子過多對准了外企,也有擔心是否會引起外企借此紛紛離開中國?隻要反壟斷事實准確,被罰企業“供認不諱”,就沒有離開的理由。同時,中國13億人口,是世界最大的消費市場,誰離開誰是“傻子”。早就國際化的巨頭們是絕不會拱手退出這個市場,讓出這塊大蛋糕的。

  同時,國際巨頭們也應該適應中國今后反壟斷常態化的趨勢。從去年對汽車、IT等行業反壟斷的頻頻出手,預示著中國反壟斷將會越來越深入,面積將會越來越廣,常態化后對任何企業壟斷的高額處罰都不會感到驚奇。已經在中國的外企包括巨頭們,以及將要進入中國的外企,都要深刻認識到這一點。唯一出路是,不要沾壟斷的邊,不要以合謀、暗示、威逼等手段制定壟斷價格協議和同盟,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

  也提醒發改委、物價局等執法部門,在繼續查處外企包括巨頭們涉嫌壟斷的同時,對中國本土的國企、民企等涉嫌壟斷行為也要加大查處力度,並且高額處罰違法企業,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讓外企巨頭們心理平衡一下。更重要的是堵住質疑反壟斷對外企過嚴、處罰過高,對本土企業過鬆、處罰偏低的嘴巴。

  對“縱向壟斷”再敲警鐘

  浦江潮

  奔馳雖是名車,卻只是眾多汽車品牌之一種,並且不可能與其他汽車品牌達成價格同盟,消費者購買汽車時有著充分的自主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奔馳公司怎麼能搞壟斷呢?很多網友對此表示不解。

  實際上,壟斷不只是表現為“一家獨大”或達成價格同盟,即便在一個充分市場化的行業裡,同樣會存在壟斷行為。奔馳公司的情況就是如此:江蘇省物價局調查發現,過去兩年,奔馳公司曾通過電話、口頭通知或者召開經銷商會議的形式,限制江蘇省不同區域內E級、S級整車的最低銷售價格。為此,奔馳公司加大了對經銷商的考核力度,對不執行限價政策的經銷商進行約談警告、減少政策支持。簡單來說,就是奔馳公司通過變相強制的方式,對各級經銷商銷售奔馳汽車的最低價格進行限定,禁止經銷商擅自降價。

  從奔馳公司的角度看,禁止經銷商擅自降價,是為了避免他們打價格戰,陷入惡性競爭,難道有什麼不妥嗎?的確不妥,因為此舉違反了我國的《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這兩條的意思差不多,前者指要求經銷商必須以某種價格出售商品,后者指限定經銷商出售商品的最低價格。這兩種情況都屬於達成壟斷協議,為《反壟斷法》所禁止,哪怕協議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也不行。

  生產廠家對經銷商(或上游經銷商對下游經銷商)的銷售價格進行限定,這是一種縱向壟斷,它導致經銷商之間缺乏價格競爭,即排除、限制了競爭,因而為《反壟斷法》所不容。顯然,縱向壟斷不僅干涉了經銷商的經營自主權,而且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使得人們無法獲得更便宜的商品。眾所周知,洋品牌汽車在國內售價一直遠高於國外,受到國內消費者的詬病。個中原因雖然復雜,但縱向壟斷顯然“功不可沒”。

  應該看到,在市場化行業,若干商家達成價格同盟(橫向壟斷)往往難以持久,何況這種壟斷太過招搖,很容易引起消費者的非議和監管部門的關注。相比之下,縱向壟斷更為隱蔽也更為普遍,很多生產廠家與經銷商之間、上游經銷商與下游經銷商之間,都存在限定商品銷售價格的協議。此前奧迪、克萊斯勒被罰是這個原因,2013年茅台被罰2.47億元、五糧液被罰2.02億元,同樣是因為兩家公司對銷售商的最低銷售價格進行限定,並對違反協議的經銷商進行處罰。

  兩年前茅台、五糧液領受巨額罰單,是我國針對“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第一個執法案例。這次奔馳被重罰,無疑給縱向壟斷再次敲響警鐘。由於《反壟斷法》實施僅僅6年多,而在該法實施之前,“縱向價格協議”不被認為是壟斷,更不被視為違法,因而很多廠商至今仍習慣性認為,對經銷商的銷售價格進行限定並無不妥,甚至認為屬於自主經營權范圍。這種錯誤觀念應該也必須轉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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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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