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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願猝死事件推動工傷認定變革

吳杭民

2015年04月15日09:41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願猝死事件推動工傷認定變革

 這幾年,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各行業勞動者的壓力普遍增加,不少企業違反勞動法,讓員工加班加點也成為較普遍現象

據4月14日《中國青年報》報道,距離張斌猝死已經20多天,但家屬14日告訴記者,張斌生前供職的聞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至今還沒有配合他們向有關部門完成張斌的工傷認定。

清華大學碩士畢業生、36歲IT工程師張斌猝死的消息連日來持續發酵。盡管有記者獲取的張斌生前的考勤紀錄顯示,他曾連續多日加班到凌晨,而且周末基本沒有休息。但這些証據,根據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還是難以構成認定工傷的有力証據和要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前提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而針對加班猝死,我國目前並沒有相應的救濟制度,而只是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張斌被發現時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裡,不符合認定工傷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等要件。現實生活中,一些長期加班身心俱疲的勞動者,有時候發生“過勞死”未必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所以,這是很難按照工傷來索賠的。

但是,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張斌所在的公司顯然已涉嫌違反勞動法,而殘酷的現實是,即使張斌連續多日加班到凌晨,但是因為其猝死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認定工傷可能是難上加難。

這幾年,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各行業勞動者的壓力普遍增加,不少企業違反勞動法,讓員工加班加點也成為較普遍現象。張斌猝死事件,無疑是在這個特定時期浮出水面的一個典型案例。那麼,張斌猝死能推動工傷認定的大變革嗎?

“過勞死”顯然是由於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致使勞動者過度勞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們期待《工傷保險條例》能順應形勢、基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考量出發,作為相應的修改——比如,勞動者猝死的工傷認定,不應仍界定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等條件,隻要有証據証明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使勞動者長期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勞動強度、工作時間,同時,沒有其他明顯原因的突然猝死,就應認定為工傷,就應有法律制度來進行必要的救濟。此外,加大對企業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處罰,其目的無疑是要為勞動者的權益和尊嚴兜底,使勞動者因為長期加班加點而猝死的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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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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