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立法的規矩及其體制制度的保証,方有更為科學、公正、合理的法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識,充分尊重公民在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防范出現“惡法”,同時,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証制定出來的法律“真管用”,實現立良法、良立法,《立法法》這部“管法的法”既是基礎也是保障。
據新華社3月15日報道,2015年3月15日,隨著張德江委員長一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被賦予了新的時代內涵,成為我國立法史上新的裡程碑。2000年的同一天,同樣在庄嚴的人民大會堂,這部“立法的法”誕生。15年時光荏苒,我國從“有法可依”向著“良法之治”大踏步邁進。
與15年前頒行的《立法法》相比,本次《立法法》修改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突破:在賦予地方更多立法權的同時,明確地方立法權的邊界﹔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進行規范,明確沒有上位法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落實了“稅收法定”原則﹔明確了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強化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建立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証、聽証、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等制度﹔加強備案審查。
無論是規范授權立法,還是強化立法的科學性、民主程序,《立法法》的修改始終貫徹了一條主線:那就是凝聚民意良立法,依法規制立良法。 凝聚民意良立法,依法規制立良法,是時代的呼喚。一段時間以來,在立法方面出現一些問題,比如,一些部門在行使授權立法時,出現了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紅頭文件”與法律法規“打架”的現象﹔部分部門和地方政府通過制定規章為自己“法外設權”,隨意創設收費項目﹔一些地方和部門立法不征求公眾意見,“關門立法”。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導致一些法律規范與時代脫節,沒有很好體現社會發展和公眾的要求。
“法者,治之端也”。良法才能善政。有了立法的規矩及其體制制度的保証,方有更為科學、公正、合理的法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識,充分尊重公民在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防范出現“惡法”,同時,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証制定出來的法律“真管用”,實現立良法、良立法,《立法法》這部“管法的法”既是基礎也是保障。
修改后的《立法法》吸取了既往立法的經驗和有益做法,通過有針對性地規范立法行為,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識,保障立法過程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防止“亂立法”,為良立法打造一個規范的制度平台。
保障立良法,《立法法》必須貫徹到位。一方面,所有具有立法權的地方和部門應嚴格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立法權限、原則進行立法,保障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杜絕“法外授權”,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另一方面,對一些已經出台和正在實施的法律、政策進行必要和徹底的清理,依法進行規制,將那些與上位法有沖突、明顯違背《立法法》的法規政策進行必要的修改或廢止。
通過良立法、立良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步伐一定會走得更加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