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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報:該如何“給涉毒明星一口飯吃”

張貴峰

2015年03月13日10:06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針對王學兵等演員因涉毒被抓一事,全國政協委員、著名演員濮存昕日前表示,“一些演員沾了毒品,就是踩了紅線了,就得吹哨,接受法律的制裁”,“可以讓這些犯錯的名人一段時間不演出。也要給他們一口飯吃”,“他們是戒毒人員,也是受害者,我們不應該有歧視,要用人性的關懷對待。”

在強調涉毒演員明星“踩了紅線,得接受法律的制裁”的同時,又認為“也要給他們一口飯吃”,對於濮存昕委員的這一觀點,筆者深表贊同。無疑,作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演藝明星,除了法律制裁,確實還有必要為自己的涉毒行為付出包括“一段時間不演出”在內的從業限制代價。但另一方面,對於這些涉毒明星,也不宜簡單一棍子打死,而應本著治病救人的態度,在懲戒之余,“給他們一口飯吃”。

那麼,具體究竟應如何在兼顧上述兩方面考慮的基礎上,既給涉毒明星必要的道德懲戒,又給他們“一口飯吃”?筆者以為,以下幾點或許十分關鍵。

首先,對於涉毒明星,無論是給予“一段時間不演出”之類的從業限制、甚至是徹底“全面封殺”,還是“給一口飯吃”,在全國推進依法治國的語境下,筆者以為,都應嚴格做到於法有據、依法從事,而不能超越法律任性為之。這正如最新修訂的《立法法》明確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而依據《就業促進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事實上,目前在我國許多特定職業,如公務員、教師、律師等,所實行的“有犯罪記錄”前科人員准入限制,都是建立在《公務員法》、《教師法》、《律師法》等法律的明確規定基礎上的。

其二,一些明星的具體涉毒行為,究竟是一般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界限應做進一步的厘清區分。眾所周知,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單純的吸毒隻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並不屬於犯罪范疇,而隻有當進一步存在“容留吸毒”等情節時,才可能構成犯罪。如在此前的房祖名涉毒事件中,柯震東就只是一般的違法吸毒,房祖名則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此,若一些涉毒明星並未構成犯罪,不存在“犯罪前科”,顯然不宜實施過於嚴苛的“不給一口飯吃”的“全面封殺”。許多並未構成犯罪的嚴重違紀、受處分官員,也可以保留公職,甚至再度“復出”,對於涉毒明星何以就非得“全面封殺”?

其三,對於那些構成犯罪的涉毒明星實施職業准入限制的具體限制范圍,也應進一步制定更細化的邊界范圍,而不宜簡單籠統待之。一方面,准入限制的具體從業范圍,如哪些廣電節目形式、類型應嚴格限制,哪些可以不必限制,應進一步厘定,而不宜是簡單絕對的“全面封殺”﹔另一方面,准入限制的時間范圍,除非罪大惡極,也不宜是一刀切的“終身禁入”,而應結合不同的犯罪情節、事后悔罪表現等情況區別對待,設置不同的准入期限。這樣一來,既能保証必要的懲戒效果,也有利於同時兼顧涉毒明星有“一口飯吃”的就業權利,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浪子回頭的機會,避免他們因此完全被社會排斥,破罐子破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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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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