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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從老百姓的口袋裡掏錢須依法

王琳

2014年12月24日06:44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從老百姓的口袋裡掏錢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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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審議之中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事項作了進一步細化。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將隻能由法律規定。

  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也是維系政府與公民之間契約關系的手段。之所以稅收到“法定”,這是因為“法定”代表了多數民意的認同,是民眾將公權力讓渡給政府的程序體現。稅收法定原則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稅收是代議制之母”,伴隨著“無代表不納稅”的反復斗爭,近現代意義上的民主政治制度才在英國逐漸發展成形。

  從英國光榮革命到北美獨立革命再到法國大革命等等,近代以來那些轟轟烈烈的革命,多與爭奪征稅權有關。現代法治國家,也都普遍奉行稅收法定的原則。如美國憲法第1條就規定,“一切征稅議案應首先在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也明確“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必須以法律規定”。中國的法律也規定了稅收法定的原則。

  當稅收法定原則被母法確立之后,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確立:一方面,民眾有依法繳稅的義務﹔另一方面,政府則應在稅收的支持下,為公民提供必要的秩序與安全,並努力提升民眾的公共福祉。當然,稅收法定不僅僅意味著授權,同時也意味著警示。政府部門都是服務機構,而非以營利為目的法人。因此,政府不能總想著從老百姓腰包裡掏錢。若不經法定程序政府就能隨意增稅,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所有權就無法處於穩定的狀態。

  “無恆產者無恆心”。稅收不由法律規定,民眾的頭頂就會始終懸著一把隨時都可能掉下來的“稅收”之劍。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並不是要推動為“稅收法定”另立新法,而主要是為了“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在現行立法法中,稅收本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權力。稅收法定裡的“法”,立法法也有明確,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2001年修改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沿襲了立法法的精神,也在第3條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但是,這部規定給具體稅收的出台又留下了一個尾巴,“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據粗略統計,我國現行的稅收行政法規大有30部,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大約有50部,而現行有效的稅收法律卻隻有3部——《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不但充分的“稅收法定”未能實現,連更為基礎的“一稅一法”也付之闕如。

  良法善治,有良法才有善治,有良法還要善治。在2013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聯合31位代表正式提交《關於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議案》,曾被譽為“2013年全國人大的第一議案”和“最有含金量的議案”。防范“總想從老百姓腰包裡掏錢”的發生,就得回歸憲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則,將稅收立法權盡快收回全國人大,真正落實稅收法定。如果說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稅收法定的生命同樣在於實施。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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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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