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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現”的烏木,公共性如何體現?

2014年10月31日00:05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變現”的烏木,公共性如何體現?

  近日,重慶潼南8位村民賣烏木所得的19.6萬元被判充公。2012年10月,潼南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內發現一根烏木,與同村另外8人協同打撈挖掘。時當地文物局接到王某等報告,但以不是文物為由未予收藏。12月,村民將烏木賣得19.6萬元,其中1人后將分得1.4萬元上交財政局。(10月30日《重慶晚報》)

  烏木歸屬權糾紛有先例卻無定論。2012年的四川彭州烏木官司曾轟動全國,但在此之后,不管是學界還是官方,依然未給出明確的烏木歸屬權界定,這就使得此處的烏木糾紛更難達成共識。烏木歸屬權爭執不下,法律界定缺位是一方面,國家財產權責界限是另一方面。

  通常情況下用於解釋所有權的法律並未明確界定烏木的歸屬。《物權法》沒有對類似烏木等“發現物”的歸屬做出明確規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但是,此處對“埋藏物”等法律概念有待立法解釋。沒有明確的行為主體,地下的烏木還算埋藏物、隱藏物嗎?而表揚或物質獎勵如何具體實施也語焉不詳。

  爭議的一方潼南縣財政局稱:烏木是在河道中發現的,其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這樣的說法既找不到情理依據,更找不到法律規范。就像一些網友所稱,如果河道中發現的東西都是國家的,那麼,洪水、泥石流沖毀了房屋,國家是不是也要履行賠償責任?

  更具爭議的地方在於:如果當地政府部門堅持烏木是國家財產,那麼,這些國家財產由誰來看管?村民打撈、保管的費用該不該由國家支付?承認烏木是國家財產,很大程度上等於承認了國家政府部門對該財產的保護、看管責任。村民在將烏木信息上報當地文物管理所之后,作為政府部門的文物管理所為何沒有科學處理?這又是如何體現政府部門對國家財產的看管責任的?沒有構建嚴密的國家財產保護體系,等到財產被交易,卻要公民上交交易所得,這明顯於理不通。

  烏木被交易后,地政府部門並未及時追回烏木,既如此,這是不是意味著當地政府部門也默認了烏木可以被交易?沒有能力勘察發現國家財產,甚至接到村民舉報后相應的保護體系也未發力,直等到烏木被交易也沒有及時追回,這樣的地方政府部門令人實在無從理解。如果此時再談烏木歸國家所有,恐怕很難服眾。此時,如果強勢地向村民討回烏木交易的獲利,不是與民爭利又是什麼?

  追繳烏木交易所得,於法律沒有明確界定,於道理也說不通。但法院依然判決村民要還回交易所得,筆者現在關心的是:這筆村民交回去的錢將會以什麼名義入賬?是罰沒還是國家財產拍賣?烏木交易所得的權屬界定本就處於空白境地,收回這些交易所的后,地方政府部門會不會也不明不白地將其處理掉?

  文/郭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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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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