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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治科研腐敗需在“根”上施藥(人民時評)

傅達林

2014年10月23日03:3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在強化執行監督的基礎上,應將科研工作者從項目中可以獲得的利益明晰化、公開化、合理化

  

  隨著反腐進入常態化,科研腐敗及其背后的種種潛規則浮出水面。中紀委監察部網站近日披露了5所大學7名教授弄虛作假套取科技專項資金2500多萬元,其中號稱最年輕工程院院士的李寧被批捕,引起輿論對個案暴露出的制度性漏洞的普遍關切。

  前途無量的“最年輕院士”落馬,無疑令人惋惜。探求其腐敗的軌跡也好,挖掘其腐敗的警示意義也罷,都不可忽視個案生成的制度性環境。

  由於科研管理體制的行政化,無論是在課題申報、經費預算還是費用使用、效益評估上,都缺乏尊重學術規律的制度規制。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公共財政科技支出超過5000億元,但這種財政科技投入的增長並沒有起到人們所預期的效果,科研投入與產出失調。巨額投入被違規蠶食,或借殼套現,或重復申報,或虛列勞務費用,或收集發票沖賬,讓本應花在“刀刃”上的科研經費成了“唐僧肉”。

  低下的科研效益、深不可測的資金黑洞,都指向了我國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制度的粗放化。例如在科研經費核算和管理上,申報課題時預算粗陋,缺乏明晰的細項分類﹔課題申報成功后,也很少按照申報時的預算執行,整個過程缺乏基本的監督。於是,經費被視為項目負責人的“私產”,出現科研資金部分用於項目、部分用於買車買房也就不足為奇。反觀國際經驗,科研經費管理多納入或借鑒政府預算法治化路子,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管。例如德國,科研項目中標后,項目負責人要向主管部門提交實施步驟和各項預算的詳細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批后,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執行合同,一切依法操作。

  作為對科研腐敗的一種回應,《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即將正式實施,這預示著我國科技投入的管理將出現轉變。而在實現對科研腐敗的制度性矯治過程中,制度本身的科學化、系統性、可操作性都不可或缺,其中的重心在於設計科學的科研經費結構,並在嚴格核算的基礎上加大執行和監督的力度。

  一方面,目前國內的科研項目經費缺乏明晰的核算,對於哪些開支屬於課題正常開支並不明確,尤其是對研究者的勞務費缺乏比例控制。一個投資數百萬元的大型科研項目,可能耗費課題組數年的時間和精力,勞務費的支出應當與其人力成本及創新業績相匹配。過低的勞務費要麼會打擊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要麼會迫使研究者從其他項目開支中“想辦法”。在很多國家,雖然科研經費的支出結構因項目類型不盡相同,但其中的勞務費用比較高,如瑞典有的項目支付科研人員的工資約佔50%。對我們而言,重要的是按照科研項目種類明確各類支出的比例結構,將科研工作者的利益明晰化、公開化、合理化,以減少暗箱操作的空間。

  另一方面,制度性矯治最核心的環節在於執行監督。在對科研項目支出進行細致核算並通過法治化方式確定下來之后,就需要從執行上重點監控各項費用的流向。其中,政府部門如何宏觀監督,主管部門採取什麼方式進行日常監督,研究機構內部如何控制經費使用,審計部門怎麼進行事后的效益審計,都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明細規則。對於投入資金較多的重大項目,更是要建立專門的效益監督,引入第三方機制和同行評價機制,健全問責法律制度,保障經費使用的公正、公開和透明,防止淨土失守和財政浪費。


  《 人民日報 》( 2014年10月23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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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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