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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催罰款任務是把法律當“橡皮泥”

畢曉哲

2014年10月15日14:52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10月13日,一份河南省工商局專門下發的《關於迅速貫徹落實省財政廳專項督導省工商局罰沒收入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網上熱傳。該通知中提及,要全員上陣、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罰沒收入任務。昨天,有媒體向河南工商系統內部人士求証,並確認了這份文件的真實性。(10月14日京華時報)

眾所周知,違法行為帶有一定的客觀性,發生的多與少、什麼時間發生,並不以罰款量和罰款指標多少而轉移。換言之,當地工商部門為了完成罰款指標進行“突擊罰款”完成“年度罰沒收入任務”的時候,當地未必那麼多的違法行為。而是當地發文“催促”前的十個月,違法行為也未必因為“不罰款”而絕跡。問題核心在於此,可能一些企業和工商戶在存在違法行為的時候,因為沒有“罰款指標”的約束和“文件”的催促,被工商部門視而不見。而在相關部門“催促”完成罰款任務的時候,執法者可能會“錙銖必較”,原本應當或可以“批評教育”、“口頭警告”解決的違法問題,因此被上升到“罰款”、“高額罰款”上來。

我國《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這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核心要義在於,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在當地,該處罰的可能因為“沒催促”放任了,發現沒有完成任務加大“處罰量”后不該罰的可能也變相罰了,這正是最典型的行政亂作為,也是最典型的將法律規定當成了“橡皮泥”。

行政機關是法律賦予一定權力的公權機關,其行為應完全納入法律框架之內,更應該成為社會守法風氣的模范。身為監管市場秩序的工商部門,應該依法監管市場,而不是肆意而為,隨意制定罰款任務和下發罰款指標。身為執法者的工商部門尚且“不懂法”、“不遵循法律規定”,很難相信廣大的商業企業和經營戶會去主動守法經營。換言之,涉嫌違法的“罰款指標”之下,造成的隻會是市場經營的亂象,市場違法行為在“罰款經濟”之下斷不會消弭和解決。

有人提及一些地方工商部門制定“罰款指標”、“催繳罰款任務”的目的在於“養人”。地方財政無法完全保障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工資,“以罰養人”的現象不僅在工商部門表現突出。然而,我國有約700余萬公務人員,這些人可都是有國家財政保障的“鐵飯碗”,大量吃“鐵飯碗”的機關工作人員仍處於“一杯茶、一支煙、報紙看半天”的狀態,完全可以在不增加編制和人員的情況下,採取“強基層”的方式將“閑散機關人員”下放到基層一線執法崗位。“養人”難題當能解決。更何況,當地工商部門突擊完成“罰款任務”,是不是“養人發工資”還另說。2010年媒體報道,河北省灤南縣工商局各分局及科室再次完成了局裡下達的罰款等各種收費任務。隨后,由該縣工商局副局長帶隊分成兩個批次,以考察名義公費飛赴雲南等地觀光旅游。當地工商系統完成了“罰款任務”之后,是“養人”呢還是“高消費”?要麼也“旅游”一把?反正,“違法”得來的“罰款”,不可能得出一個“合法”使用的結果。“罰款”想怎樣就怎樣,如此“肆意而為”的“罰款”,能真正用到“正道”上才是咄咄怪事。

所以,該省工商部門在下發“催促完成罰款”紅頭文件的背后,折射出來的是一系列的違法違紀問題,有“亂罰款”的、有財政預算違法違紀的,可能還有“小金庫”的,以及罰款罰沒收入“不規范”和“說不清”的種種。最終,折射和反映出來的是一些地方行政執法中的惡劣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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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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