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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不能讓“假釋”消解反腐的威懾力

2014年08月28日00:03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決不能讓“假釋”消解反腐的威懾力

  各地檢察機關堅持邊查邊糾,在對保外就醫的三類罪犯重新體驗的基礎上,對違法違規以及條件消失的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提出了檢察意見,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已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是76人。(8月27日央視)

  反腐敗就是通過法律手段,嚴厲查處權力犯罪。而法律的威懾力,就是體現在對罪犯的懲罰力度上。對於貪官也一樣,罪行暴露后,丟官棄職在這個時候都是無所謂的,隻有當失去了自由,成了階下囚,才會體會到犯罪的代價,才有利於吸取教訓,改過自新。一旦“權錢”也能打開“牢籠”,換來自由,必將消解反腐敗的威懾力,縱容權力犯罪的膽量,並大大折損社會正義。總之,“這邊抓那邊放”的司法腐敗,會讓反腐敗的成果功虧一簣。

  實際上,出現“這邊抓那邊放”的司法腐敗,只是權力腐敗在不同領域的表現,也可以說是被免職官員“帶病復出”“異地升遷”的升級版。如果聯系后者來看違規假釋,更能說明權力腐敗的根深蒂固。從不少被免職官員“帶病復出”“異地升遷”來看,因某種罪錯失去權力的官員,總有一種力量在暗中“搭救”。這種說不清是兔死狐悲還是唇亡齒寒的“惺惺相惜”,總讓人感覺有一條利益鏈的存在。在這股暗流之下,把“搭救”延伸到監獄,也不是很意外的事。

  當然,“這邊抓那邊放”的司法腐敗,還包括了利益誘惑下的收買。落馬貪官依托權力的余威,官場的根基,加上金錢的賄賂,要達成這種權錢交易並不難。但是,當人們看到,一個貪官的“越獄”,竟得到了“24個恩人”的相助,其中包括“來自司法行政監獄系統的11個,社會人員7個,看守所系統3個,律師2個,法院系統1個”,隻能讓人們在感到驚訝的同時,對司法體系深感憂慮。因此,也讓最高檢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顯得意義重大。

  通常情況下,人們隻看到法律懲罰罪犯的一面,往往忽略法律防止犯罪的儆效作用。其實,后者的意義也許更大。如果當人們對犯法的后果無所謂,那麼,法律就失去了威懾力。反腐敗對貪官的威懾力,最終也是體現在法律后果上。如果在“權錢”之下,開通了“這邊抓那邊放”的后門,即使反腐敗重拳出擊,結果還可能是“前腐后繼”。因此,貪官用“權錢”逃避法律的懲罰,不僅僅是人民群眾不服氣、不解恨,而是消解了反腐的威懾力,減低了貪官的犯罪成本,增加了貪官以身試法的膽氣。這無疑會讓反腐敗除惡不盡。

  誠然,面對現實,似乎已經無法用重申法律的尊嚴來制止違規假釋,隻有通過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在程序上明確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才能起到制約作用。而在現行的制度設計上,檢察院就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司法過程中起到互相之間的制約作用。因此,最高檢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是一道令落網貪官頭痛的“緊箍咒”。

  文/知風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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