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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江晚報:奪妻佔財為何狗血

董碧輝

2014年08月27日07:52    來源:錢江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奪妻佔財為何狗血

  湖南法官被指“奪妻佔財”事件曾在公眾輿論聲裡鬧得沸沸揚揚,那位在一起離婚案判決中被指將財產判給女方后又跟女方結婚的法官一度成了司法不公正的代名詞。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報《人民法院報》刊發評論稱,在所謂的“永州法官周新華奪妻佔財”事件中,調查結果已表明所謂的“奪妻”與“佔財”之說,均屬無稽之談。反觀此事發酵過程,“實為輿論的先入為主”。

  在一些公眾矚目的案件中,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兩種事實:輿論事實與司法事實。有時候,輿論事實與司法事實一致,有時候輿論事實會干擾司法事實。在永州法官周新華被處理這一事件中,輿論事實認為,周新華作為主審法官,判決將房子、地皮等財產判給女方,而將債務判給男方,是為佔財,幾個月后與女方馮某結婚,是為奪妻。司法事實則認為,早在2006年,馮某就已與成某打起了離婚官司,當時在一位女法官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在他們第二次訴訟時,周新華才擔任主審法官。也就是說馮某的離婚行為與周新華沒有半點關系,並不是因為這位法官的存在而導致了離婚,而是夫妻雙方多年矛盾使然。既然周新華與馮某都屬單身,就有再婚的權利和自由,“奪妻”一說就不存在了。有關“佔財”一說,文章稱,在離婚時,法院判決給馮某的財產均屬於馮某個人所有,即便是她和周新華結婚,這些財產也只是她的婚前財產,並不屬於她和周新華的共同財產﹔且本案經過二審、再審都維持了原判。“‘佔財’一說也就無從談起。” 周新華之所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是因他在與馮某結婚后仍主動參與案件執行,違反了回避規定,“並不是所謂的‘奪妻佔財’。”

  真相水落石出,周新華是違紀了,是受到了處理,但不是網絡上說的那樣,奪妻佔財。毋庸諱言,在所謂奪妻佔財的狗血事件中,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了網絡輿論的挑戰。假如沒有后來的劇情反轉,那麼噴射在當事法官身上的網絡口水,不僅足以淹沒周新華個人,亦累及法官背后的整個司法體系。輿論是感性的,對於網絡輿論,常常會有情緒化、獵奇、走極端的一面,遇事一哄而上,容易以訛傳訛,當具體案件遭遇到所謂的“民憤”,當審判法庭還經常聽到道德法庭的聲音時,多少有點無奈。

  但是話說回來,網絡輿論對司法公信力是把“雙刃劍”。除了干擾與消解之外,網絡輿論還有著有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面。一些重大案件置於網絡監督之下,向網民公開審判過程,得出讓人心服口服的審判結果,司法的公信力得到了極大的傳播和認同。即以前段審理某高官一案來看,同樣的審判結果,關起門來辦案和敞開來給網民看,效果截然不同。在這起案件中,司法公信力沒有陷入輿論困境,反而在鋪天蓋地的網絡討論中顯得更加挺拔。

  輿論是感性的,司法是理性的,所以輿論的先入為主須盡量避免,更可怕的是司法沒有后發先至。隻要理性的力量足夠強大,那麼很容易說服輿論,輿論先入為主的事情很多,但是在堅硬的事實面前,劇情神反轉的場景我們見的也不少,網絡輿論再如何喧囂,在真相面前,該180度轉彎的還是得轉。

  一方面,輿論和司法各有其界限。最好各自守住邊界。輿論要避免先入為主,要避免不明真相的妄言妄議,擅自干涉司法審判。於司法而言,則要最大程度地堅持理性的力量和公平正義的宗旨、方向,不枉不縱,不偏不倚,摒除紅頭文件和長官意志的影響。另一方面,網絡輿論與司法公信並不是水火不容。司法機關積極主動與公眾溝通,歡迎輿論監督,方能使司法公信力得到進一步擴張與傳播﹔而媒體、網絡倘能本著法治精神,審慎、嚴謹地把握輿論監督界限,也能在推進依法治國上盡到自己的一份力量。

  真能如此,周新華還會輕易被打上“奪妻佔財”的狗血烙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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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嫣(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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