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首先是規范公權力,而不僅僅是便利公權力“管理”私權利。
一面是政府收養能力不足,一面是孤殘兒童數量居高不下。這對矛盾短期內似乎仍看不到解決的跡象。因應而生的是民間收養亂象與寄養失范。日前,民政部就《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意見稿”規定,寄養家庭成員侵害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媒體挑出上述內容突出報道,顯示出媒體所認同的議程設置。但它隻反映了這樣的現實:寄養兒童被侵權甚至被侵害的情況並不鮮見。而從立法技術上看,不管這個“辦法”有無出台,“寄養家庭成員侵害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都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也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如何究責,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體系中,都已有了現成的規定。一個部委頒行的“辦法”,無權去規范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那是法律的領地。
更多媒體聚焦於“寄養條件”。如“意見稿”中明確,寄養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於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員未患傳染病或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系和睦,等等。將寄養條件規范化、具體化甚至標准化,當然是必要的。最大限度保護被寄養人合法權益理當成為制定這個“管理辦法”最優先的立法指向。
但同樣必要的是,一方面,應吸取收養條件過高導致違法的事實收養屢禁不止的教訓,使寄養條件趨於平衡與合理﹔另一方面,還應強化形成寄養之后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走訪、探望、調查等等都是監管制度的組成部分。立法首先是規范公權力,而不僅僅是便利公權力“管理”私權利。
在不影響被寄養人的前提下,如何通過信息公開引入社會監督來確保寄養的規范化,也是一大挑戰。一紙《家庭寄養管理辦法》不能僅指向如何規范“寄養”,更要指向規范“寄養管理”。基於程序正義,部門主導的立法總讓人心懷忐忑。一些職能部門與民間人士假手寄養合謀騙取國家補貼,這樣的丑聞常有曝光,不時震驚著民眾的眼球。這讓民政部也不免有了“立法部門化”和“部門利益法制化”的瓜田李下之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主持制定與“收養法”並行的“寄養法”,或更合乎這部“法”本身的規范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