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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追責“集體研究”瀆職犯罪需以個案普法

王琳

2014年03月09日09:35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追責“集體研究”瀆職犯罪需以個案普法

  ■ 馬上評論

  要遏制“集體負責”等於“集體無責”,光有司法解釋與年復一年的口頭宣示,還遠遠不夠。

  瀆職罪案查處中,常見有涉案人以“集體研究”作為抗辯理由。而瀆職罪刑事責任的確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日前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對此回應稱,“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

  雖然裴顯鼎對媒體公開詳解了懲治職務犯罪的四大焦點問題,但在眾多媒體看來,焦點中的焦點都指向了“集體研究致瀆職犯罪要追刑責”。這樣的議程設置至少表明了媒體的關切和社會的期待,司法機關有必要給予高度重視。

  但嚴格說來,集體研究致瀆職犯罪要追刑責其實算不上“新聞”——這實乃陳條而並非新規。早在2013年1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就明確了對於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具體執行人員,則可視具體情節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隻不過,現實中“抓小放大”的現象仍廣泛存在。

  面對權力和功勞,一個“抱”字﹔面對責任和過錯,一個“推”字。這樣的“太極”功夫若在官場蔓延,不但會敗壞風氣,加劇沖突,還會冷了一線執行者的心。有權必有責,權責應一致。一些地方官場出現權責的倒挂,應當說與法律究責的不力緊密相關。權力具有天然膨脹的秉性,有官員希望“權大責小”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連司法也默許甚至縱容這種異化的權責關系。

  瀆職罪行發生后,決策者將責任推給“集體研究”,無非是想用權力綁架更多的官員,從而讓司法機關在究責中忌於“法不責眾”的社會普遍心理,不敢堅持原則。從法律上講,對“集體研究”追責本不是問題,“集體負責”不等於“集體無責”。不少官員將“法不責眾”視為逃避法律風險的不二法門,但這一“潛規則”從未得到法律的認可。司法的准繩是法律,而非涉案人所自認的“規則”。不被瀆職者拙劣的自辯所蒙蔽,是司法者應有的司法技能和職業操守。

  但也要承認,在中國反腐反瀆的司法一線,要對“集體責任”或“領導責任”進行精細的劃定,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個別決策者希望借助“集體研究”來規避責任,其下屬也默認甚至樂於承擔這種“集體責任”。這一方面是因為“一把手”的權限過大,對下屬的決定權足以令他們不敢悖行﹔另一方面也因為,在“一把手”危難時候的以集體擔責來“投靠”,更能為今后的升遷積累資本。

  要遏制“集體負責”等於“集體無責”,光有司法解釋與年復一年的口頭宣示,還遠遠不夠。無論是在我們的社會經驗裡,還是在實際的傳播效果上,鮮活的個案要遠甚於枯燥的文本。最高法院在以個案普法上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應予堅持和發揚。取信於民、震懾於官的辦法,就是公開對“集體研究致瀆職犯罪”的究責個案,讓民眾實實在在地看到“權責一致”的最終實現,也讓各級官員和司法者明明白白地看到“權責一致”並不是一張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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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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