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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政府代償”不應變為“花錢平事”

堂吉偉德

2014年02月21日09:13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政府代償”不應變為“花錢平事”

  賠償為什麼由政府埋單?哪些情況下政府可以代賠?代賠的錢款從哪支出?備受關注的廣西警察涉嫌槍殺孕婦案17日一審宣判,涉案民警被判處死刑,並賠償被害人家屬73324.1元。案件宣判后,地方政府已經代償73萬元的問題引起廣泛討論。

  “政府代償”如果從本意來說,基於人道和維穩的角度,似乎無可厚非。隻不過,在此案之中有關部門的做法,顯然忽視了最基本的法定程序,以及對於后果的考慮,故而無論其理由多麼正當,都有“夾帶私心”的嫌疑,其做法也就很難獲得理解。

  就本案來說,依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國家賠償的前提,應當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的。但此案並不屬於法律界定,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因而政府也不應承擔法定責任。更重要的是,事前代償的73萬元,跟法院判決的7萬余元賠償款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那麼,即便要進行追討,究竟是向哪方追討?其數額又會是多少呢?同時,此舉還會導致一個很不好的負面影響,當有類似的情況發生之后,被賠償人可能會產生強烈的依賴思想,並拿這樣的案例來說事。如果這種思維和行為定勢一成立,無疑埋下了效仿隱患,並增大公共財政的支付風險。

  拋開“護犢子”的嫌疑不說,“拿著納稅人的錢做好人”屬於典型的權力濫用。一方面代償本身並非沒有法律依據,有違《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就是政府責任的執行依據﹔另一方面,代償也應有相應的標准,無論是民事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最穩妥的做法當在法律判決之后執行,以免自行其是帶來新的不公平,並因之成為不安全隱患。

  代償的本質,不過是“花錢平事”模式的延續。由於沒有尊重客觀事實,既沒有真正解決實際問題和訴求,又導致了大量的公共財政浪費,還養成了簡單處理問題的惰性,可謂得不償失。當務之急是增加政府代償程序違規的成本,以此產生倒逼效應,使之不再成為“法外之地”,當為制度層面必須解決的問題。

  對於此次“政府代償”合法性的追問,本身屬於規范權力運行的命題。公眾擔心的不僅是納稅人的錢的安全性,更擔憂權力濫用所帶來的風險和危害。而對於權者來說,也應當意識到,沒有程序正義就不會有結果公平,隻有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去做,才不會“好心辦了壞事”。 (堂吉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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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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