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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對李新功之流就應多些頂格懲罰

李龍

2013年06月20日11:14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社評

對強奸幼女等一些惡性案件的官員罪犯就當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頂格嚴懲,以儆效尤。

6月18日,強奸11名少女的原河南永城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李新功被執行死刑。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李新功強奸、猥褻兒童一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李新功不服,提出上訴。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核准被告人李新功死刑。

強奸11名未成年少女的官員終伏法,這一次輿論沒有多少異議,都是一邊倒地直呼“大快人心”。確實,身為政府官員,卻利用社會閑雜人員及學校未成年人,引誘、威嚇在校未成年少女,並拉到車中強奸,此等罪惡行徑超出社會底線,即便在少用慎用死刑已成社會共識的今天,李新功被執行死刑也是罪有應得。

其實就在今年“六一”兒童節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強奸、猥褻兒童案,最高法同時還表示將指導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護,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在兩年多時間裡猥褻幼女7人,多達數十次,已於近日被依法執行死刑。以此來衡量,李新功被處極刑也符合最高法“該重判必須重判”的精神。

進一步而言,李新功的案發是緣於在永城市第三中學門口作案時,被刑警現場抓獲。在校門口公然強奸女學生,這是何等的膽大妄為!而且有輿論質疑說,李新功強奸的幼女實際數量遠不止十余名,在其電腦上查出大量黃色圖片、幼女QQ號、成人群、學生群等大量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其車中也查出大量安全套、潤滑劑、壯陽藥等作案工具,這等惡行不嚴懲已難以平民憤了。

鑒於當下性侵幼女案件屢有發生,李新功的伏法當是對那些試圖把魔爪伸向未成年少女的官員一個警醒。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與媒體發起的“兒童性侵害調查”結果顯示,性侵案中8成為熟人作案,其中公職人員佔45%,這相當令人吃驚。作為政府公職人員,本該率先“正衣冠”,豈能帶頭沖擊社會底線,挑戰黨紀國法?

死有余辜的李新功伏法了,但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震懾住那些性侵未成年少女者,還值得深思:

其一,李新功在擔任政府職務的同時,還兼職永城職業學院語言文化系教師,這樣的衣冠禽獸是如何被聘為兼職教師的?前不久,湖南省邵陽市新寧縣金石鎮水頭中心小學的徐姓老師猥褻女學生被家長投訴,可該縣教育局副局長李永虎卻表示,徐某的行為僅僅是猥褻,還沒有突破底線,不構成強奸行為。倘若教育部門以這種態度來保護未成年孩子,在李新功之后恐怕還會出現×新功之流。

其二,一些公職人員敢於以身試法,與法律在懲罰他們時經常“就低不就高”脫不開關系。明明是強奸幼女,但卻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法律規定強奸幼女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但判決時往往參照底線三年,而很少有作出十年的頂格懲罰﹔甚至於不時看到官員違法違規后,一句“免職”就了事。這種輕罰對於公職人員表面上看是保護,但一來為社會其他群體樹立了一個壞的榜樣,二來也助長了其以身試法的惡膽,因而實際上是害了他們。因而,對強奸幼女等一些惡性案件的官員罪犯就當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頂格嚴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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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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