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延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對吉林煙草工業公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進行了重新核定,對企業高管及職工歷年來超額繳存的公積金嚴格按照政策規定進行了核算,並進行清退。5位高管累計超繳233.83萬元,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其個人賬戶退還給吉林煙草工業公司,其他超繳人員的清退工作正在進行中。(6月2日。《新京報》)
國有企業高管超額繳存公積金的並不少見,如前段時間網上曝光的一份名為《蘭州石化黨委辦公室2011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文件顯示,在名單上的52人中,蘭州石化為其繳存公積金超過9萬元的有10人,繳存額最高的達到12萬元,平均每個月1萬元。還有銀行高管每月薪酬都在十幾萬元。而此次吉林煙草高管5年內累計超繳233.83萬元,數額之大,更為令人驚訝。
公積金的繳納,國家財政部有明確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或3倍。”而“吉林煙草公司高管每月公積金超1.4萬,高出上限3倍”,高得非常離譜。
煙草高管多倍的超額繳存公積金,實則就是為了獲得額外的私利,超額繳存公積金,返還也是超額,超得越多,返利越多,此種謀利實則是挖國有企業的腳角,將公錢轉化為私錢,侵佔國有資產。依照《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企業高管公積金屢出問題,除了監管乏力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對違規者處之不嚴,至多就是一退了之,因而,對一些人沒有絲毫的觸及,傷不了?,動不了骨,由此“打得贏就打,打不贏就走”,利用自己的特權謀取額外的利益。
國企是全民所有,少數人利用公積金謀利,損害了多數人的利益,對此種行為不嚴加處理,說輕一點是一種寬容,說重一點是縱容。因而對於此事不能就此了結,有關監督部門應介入,查查其中終究存在何內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