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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小偷”被捆綁示眾,戮痛普法“硬傷”

汪昌蓮

2013年03月27日16:14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廣西北海市一名12歲小女孩,因偷竊被超市員工捆綁挂牌示眾。由於此前雙方調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級法院26日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超市老板及兩名員工賠償被侵權女孩醫療費用3649.18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並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在案發超市和被侵權女孩就讀的學校門口張貼道歉聲明7天。(3月27日,中國新聞網)

超市員工痛恨小偷,可以理解。但我們的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一切的善與惡都有法律來進行規范,而不能讓人由著性子來使用“私刑”。因此,超市員工將小偷捆綁示眾,嚴重侵犯了公民的權益,已經由受害方,變成了違法者。更何況,小偷是一名年僅12歲的小女孩,未成年人的基本權益,更應該得到社會的尊重和保護。可見,超市員工捆綁示眾“少女小偷”,其法制觀念的嚴重缺失,催人警醒。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也就是說,每個公民,都應該享有受憲法保護的人格尊嚴,不該受到任何個人或團體的侮辱和剝奪。即使是那些被公眾認定的“壞人”,或即將受到法律懲處的嫌犯,在法定的懲罰之外,其人格尊嚴都不應再受到額外的公開羞辱和剝奪。

當前,正值“六五”普法教育活動廣泛開展時期,卻時常發生個人濫用私刑、公開羞辱小偷的違法事件,當引起有關部門反思。事實上,在個人濫用私刑、公開羞辱小偷的同時,也暴露出了普法工作存在“硬傷”——由於普法教育開展得不深入,普及程度不夠,社會上仍然存在著許多恣意踐踏公民權益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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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宏、張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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