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論評:農民工社會保險 強化責任厘清主次--觀點--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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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論評:農民工社會保險 強化責任厘清主次

傅  珊

2012年04月18日00: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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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改變養老保險的基礎性首要地位的傳統思想,在堅持完善工傷、醫療以及失業組成的基礎性保險的基礎上,逐步完善農民工的養老、生育等其他保險制度

  

  農民工,這個極具中國特色的名詞,代表的是一個特殊的人群:生活在城市,卻不具備城鎮居民的身份﹔被劃分為農業人口,卻脫離了土地。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使其能夠在年老、疾病、失業以及遭遇其他意外風險時生存發展得以保障,關系到中國未來城鄉一體化建設,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

  早在1991年,國務院就通過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首次提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但是,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率一直處於比較低的水平。究其原因,就農民工而言,長期生活在城市,大多數人已經完全脫離土地,但是其思想上仍然堅持著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因而缺乏參與社會保險的動力﹔就用人單位而言,部分企業經營者缺乏社會責任感,片面追求企業利潤,為了進一步降低勞動成本,嚴重忽視農民工的參保問題。

  在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上,盡管各地採取了不同的模式,但無一例外地將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首選項目。不過,我國養老保險採取的是“統賬結合”,即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強調的是積累,而農民工最大的特征在於流動性強,積累不足。此外,農民工在實際生活中對於工傷、失業、醫療保險的需求更甚於養老保險。在社會生活中,大多數農民工存在於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其面對的傷害風險、失業風險較大。建立一個科學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是當前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中的重要任務。

  具體而言,為了最大范圍地將農民工納入到保險體系內,首先必須建立一個明確的責任機制,嚴格規定農民工、企業以及政府責任:就農民工而言,應當明確農民工參加基礎險的義務,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方式可以參照目前個人所得稅繳納方式,設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標准﹔就企業而言,可以參照當前稅法對於企業責任的規定,通過法律規定企業在農民工社會保險中的責任,同時應該規定嚴格的問責機制和監督機制﹔就政府而言,在社會保障的過程中應當承擔兜底責任,應通過專門的財政預算給予其保証,強化政府的監督職能和服務職能,並適當引入第三方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作。

  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程度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而言,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無法一蹴而就。為此,應改變養老保險的基礎性首要地位的傳統思想,在堅持完善工傷、醫療以及失業組成的基礎性保險的基礎上,逐步完善農民工的養老、生育等其他保險制度,使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日趨科學和完善。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張宏、張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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