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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女大學生結婚生子被開除狀告學校說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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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瀾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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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爭議的牡丹江醫學院女學生王洪杰,因在實習期間生了個男孩,被校方開除一事終於有了結果。法院判決認為:“被告牡丹江醫學院依照國家的授權,有權制定校規、校紀,據此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告牡丹江醫學院對王洪杰做出開除學籍的處理,有違法律的規定,應視為無效。”
站在校方角度考慮,女大學生結婚生子被開除,總結下來無非是兩點:一是這名同學在學校期間嚴重違反了校紀校規,同時也違反了教育部的規定(萬幸的是,不准大學生結婚的規定在去年7月已經被廢止了),理應受到懲處﹔二是學生的任務是學習,結婚生小孩會嚴重地影響學習。
然而,學校卻忽略了這麼一條教育之外的法律法規:婚姻權和生育權是憲法和婚姻法中規定成年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一個國家部委或者一個學校規定的法規、規章的效力是無法與之相比擬的。而第二點更站不住腳,要說影響學習,那麼如果一個學生生了病,需要休學治病,這會嚴重影響學習,難道這樣的學生也要被開除不成?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方方面面都發生了巨變。特別是個人作為個體的獨立和自由得到了很大的張揚,以前那種“離開單位就活不了”的局面一去不復返了,越來越多的人可以不依附於任何一個機構或者“單位”而存在。可是,這種整體社會進步的春風並沒有吹到計劃經濟的最后一個堡壘——高等學校,在高校中,學生作為“單位人”的屬性沒有從根本上被改變。一方面,學校在行為准則,生活規范等方面約束它的學生,同時它也承擔著學生實際上的“監護人”角色,另一方面,學生雖然犧牲了自己的一些自由,但是也得到了學校的保護。所以,在高校中做過學生工作的老師都知道,要是學生出了什麼事,社會和家長的板子一定先打到學校的屁股上,就如同該女大學生的父母講的:“我們把孩子送到學校,現在出了這樣的事,學校能沒有一點責任?”
這真是我們社會的一個奇怪現象:明明法律規定的成年人的標准是年滿18歲,而我們的家長、學校、社會甚至大學生自己卻依舊把大學生看成是未成年人。未成年,就要服從社會對於未成年人設立的“規則”,不用掙錢養活自己,可以心安理得花父母的錢,但是也要定期向父母匯報自己的行蹤,找個男朋友、女朋友也要過父母這一關,不能結婚,更不能生小孩。在任何社會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總是對等的。我感覺,在絕大數人眼中,大學生未成年人身份的解除要等找到工作,經濟獨立之后。
這是一個社會現實。我也不想把這盆臟水潑到我們古老的“三十而立”的大家族觀念抑或“父母在,不遠游”的孝道傳統之中。隻不過隨著這個社會的變革,是不是各個方面都應該改改了。學校裡的教育工作者們是否真的把自己的學生當作成人來對待?家長們能否給自己的子女更大的自我空間?而最重要的是,已經成年的大學生們,在婚配自由的新時期,既然他們鐵定要結婚生子,難道他們就沒有先知先覺?其實,帶有這些想法的“天之嬌子”是有思想准備的。女大學生因結婚生子被開除狀告學校獲勝,隱喻了這樣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那就是我們高等教育的專制思想至今依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完全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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